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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束浪跡日本(?)的留學生涯,回到台灣。

有許多人事全非的衝擊,也有許多鄉音依舊的懷念。

衝擊如台灣之子的始末,加上台灣之孫的召妓疑雲(在法院定讞之後似乎「疑雲」也不適合使用了……)

懷念如台灣依舊藍綠對立,依舊談到選舉每個人熱血沸騰。

 

這都是在政治冷感的日本所感受不到的。選舉議題等選完再來發表感想,今天想先整理一下台灣的僱用與職場文化等等。

重新在台灣求職、任職、離職、再求職、再任職。

對於勞基法,只能說,這是一部為了保障少數(甚至可能是想像中少數)的權益而犧牲大部分權益與效率的法律。現在台灣有多少公司假派遣、真試用?為什麼派遣變得這麼多?

為什麼?

因為勞基法規定不准有試用期。

企業仍然需要人才,但是卻不准企業與求職者,利用勞資雙方議定的試用期,一個月到三個月期間磨合互相適應。勞資雙方都必須在短短地面試期間,靠著書面資料與稀少的資訊決定自己要不要用這個人or自己要不要進這家公司的這個部門。

以實務來說,不可能。

而因為派遣對公司的人力成本節省多多,有更多的新進員工,就一直這麼被「派遣」下去了。連資x會這種受經濟部指導的「類」公家單位,也帶頭用派遣用得很開心。

這源頭,都是因為試用期被拿掉的緣故。

因為「有的」公司會惡用「試用期」,試用期一到就惡意將人開除,所以「所有」的公司與求職者都無法利用「試用期」機制。


問題是這些少數作惡的公司到底有多少?有統計數字嗎?為何不直接公佈這些惡用試用期的公司名稱,讓求職者可以事先選別,有所警惕,反而用一竿子打翻整艘船的方式,取消試用期,讓幾乎大部分的公司,都用派遣的方式來壓低新進員工的權益?

 

如此一來勞基法到底是在保障勞工,又或是藉由保障之名行幫助欺壓之實?

 

取消了試用期,反而無限延長了員工「試用」的期間。真是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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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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