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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來說,參考王家未來的大建築師兒子網路代號razzle的發言,再參考此次文林苑的都更圖例。

針對王家到底要的是什麼,可簡單用一張圖示意。

最淺水藍色的表示本次文林苑所有範圍,也表示原來皆為「私人土地」


士林王家  
 

大建築師razzle的ptt與膜拜01發言有人整理在有關什麼叫做袋地,以及袋地通行權要不要付錢

請參考這裡

想看最高法院判決的,可以參考這裡

 

過去王家通行他人私人土地,他人未向王家收取通行費,是他人之好意,不能當作應該。

如今他人之私有土地要參加都更,如果因為王家而蒙受損失,王家理當支付相應金額賠償,而不是持續把他人之善意當作活該。

民法 第787條(袋地所有人之通行權)
 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
  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並應支付償金。

0410補充

參考了google 空照圖之後,發現我之前還把王家的狀況想得太美。

更真實反應實情的示意圖應該如下所示。

士林王家2   

整個區塊的後方為捷運(也因此,王家無法取得所謂的建築線以及被認定為禁建土地),因此為了保障王家未來的福祉(避免其無法參與其他都市更新、或是被禁止自行改建),依法,王家一定要劃入都更區塊中。

法條原本是要保障人民的財產「未來」可能所受之損害,「現在」卻被濫用為釘子戶拿翹的依據。建商依法「不得」將王家排除於都更區塊之外,因此就「必須」任憑王家喊價?其他住戶因為「依法」必須跟王家成為命運共同體,至今流浪在外,成為沉默的受害者。

由於後方為捷運,因此王家要自行蓋路通行的話,所需要購買的土地面積更大,請見上圖修正。

 

節錄wiki解釋如下

以文林案為例,〈台北市都更自治條例〉第14條:「(前略)...除應符合第十二條之規定外,並應以不造成街廓內相鄰土地無法劃定更新單元為原則」,白話 意思是以「不可以造成街廓內相鄰土地未來無法再參加都市更新」為原則,郭元益大樓與其他四戶一開始就被排除的當地住戶,即因本身臨街馬路,無建築線問題, 即使不參與都更日後仍可自行改建而可以合法排除,王家的兩塊土地雖然「地界線整齊,寬度超過第四條規定,深度在十一公尺以上」合乎畸零地使用規定,但因為 不臨建築線日後無法改建或重建,所以必須納入。此外,王家兩塊地各有約三分之一位於捷運高架路段六公尺內,依照「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屬於 禁建土地,在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限建範圍公告圖上也很清楚的標示這兩塊土地各有一部分屬於禁建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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